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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□舒銳
  近日,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要求,該省今後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,被告人可著便服,並不得讓其剃光頭、穿囚衣、戴戒具,以去除被告人“犯罪化標簽”。被告人還可以和辯護律師坐在一起,隨時溝通。(12月3日《鄭州晚報》)
  可著便服受審,不得讓被告人剃光頭、穿囚衣、戴戒具,讓被告人體面就審,這看似小事,但折射出的卻是司法理念的重大進步,更標志著司法機關辦案模式正逐步走向文明化、人性化。
  強制剃光頭這在中國古代為髡刑,作為主刑用作羞辱刑對罪犯進行懲罰,而這種侮辱人格的做法在法治國家中本於法無據,更與現代刑罰文明相違背,即使對於已決犯而言也是法外用刑。事實上,1992年發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關於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》第二條明確規定“除本人要求外,禁止給在押人犯剃光頭,禁止剃有辱人格的髮型”。然而,在個別地方,進了看守所仍然意味著必須剃光頭,這種侵犯人格尊嚴的做法本應得到更具強制性的普遍禁止。
  而在庭審中讓被告人穿囚衣、戴戒具,這可能提前給他們打上了“有罪”的烙印,有違無罪推定理念。最高法在2009年7月30日頒佈的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務保障規則》第16條規定,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應當為被告人解除戒具;對於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、死刑等較重刑罰和有跡象顯示具有脫逃、行凶和自殺、自殘可能的被告人,可以不解除戒具。可見,就全國而言,不戴戒具受審是原則,戴戒具只是特殊情況下的例外。
  而庭審時,讓被告人脫去囚衣,去掉刑具,不僅能夠減少法官和旁觀者不合理的心理預判,更能夠實現控辯雙方平等、平衡,讓被告人可以平靜地面對法庭,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辯護權。
  在國外庭審中,不管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,被告人西裝革履出庭都是慣例。在我國,即使不必讓被告人在庭審中西裝革履,也應當賦予其整潔體面出庭的權利。而對此,目前,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並沒有具體規定,最高法院也沒有相關文件。只是個別省市法院有過細節條款,允許被告人出庭自行選擇服裝。本次河南省高院的相關作法值得肯定,也有必要出台全國性規定將各地不同做法予以統一。
  還須指出,河南省高院讓所有被告人不戴戒具就審,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將給庭審安保工作帶來難度和風險,這將給法官駕馭、控制庭審能力,安全保衛有效性帶來更高的要求。如何在保障法庭安全、維護法庭嚴肅性與保護被告人權利之間尋找最佳平衡點,這是各級法院需要深思的問題。
  (原標題:被告人體面就審是法律應有之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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